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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钱期限两年"有依据吗?
中国律师网2006-09-14 09:41:56
2004年5月8日,张某因做生意急需钱,从李某处借了20万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内容大概是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下面是署名和日期。张某至今未向李某偿还欠款,碍于朋友情面,李某也没有及时向张某索要。2006年8月9日,李某与张某一起吃饭的时候,李某提起要张某还20万元的事,并希望张某在一个月之内偿还。不料张某却说:“我问过律师了,这张借条已经有两年多时间,过了诉讼时效了,你没有权利要我还钱了。”
果真是这样的吗?
律师说法
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淑梅:本案实际上是自然人之间的、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与对方的恩惠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我国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6年9月9日起算,两年的期间为2006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9日。因此,张某的说法没有任何道理、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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