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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肇无情 侵夺至亲生命 律师有为 受托成功维权
更新时间: 2007-11-19   来源:   点击数: 1190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飞速的增长。交通事故案件在也本市属常发案件,车患猛于虎!每年我市大约有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这类案件具有复杂性、繁琐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特点,因此在代理此类案件中需要律师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极强的敬业精神。敝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受害人的委托,不辱使命,成功地在最大范围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受害人郭某受雇于刘某,系雇用关系。2006年5月4日,郭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发生了意外,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郭某的家属与刘某达成了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各种赔偿损失10万元。但受害人家属认为该赔偿数额明显偏少。


二、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后,在全面分析案情,遍阅了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在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关于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法律规定,是原告在订立时单方误解而导致显示公平的后果,为显示公正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2、有关赔偿额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从新认定。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共计25万余元。

  被告辩称:郭某的死亡与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一方相对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

三、审理结果:
  
  法院通过审理,经充分考量,斟酌案件实际情形,最后判决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26000余元。至此,本案以我所律师辩护全面胜诉而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至少涉及3个重大法律问题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界定及处理原则
1、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
  应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前者指给付与待给付之间的失衡或利益的严重失衡;后者指一方具有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的故意.

2、显失公平合同处理原则
  对显失公平合同,可依据《民法通则》59条规定,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计算。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的除外。


二、 雇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认定

1、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雇用法律关系。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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