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以其灵活性、风险隔离性等独有的魅力在财富管理领域尤其是国外市场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信托起源于英国,依托衡平法制度,具有明显的普通法系特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接受信托概念、建立信托配套制度上还需不断探索,完成信托的本土化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2018年8月《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部37号文件)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概念,提出:家族信托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为支持本源业务发展,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与此同时文件设定了家族信托的最低门槛:“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我国的家族信托出现井喷式发展,其市场价值上线极高。
需求决定市场,家族信托尤其是离岸信托在我国早已不是‘新鲜货’。近年来大陆客户频繁以财富管理与传承为目的,在香港、开曼群岛、BVI等离岸信托地设立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比如笔者在伦敦接触的财富管理律所中就有不少中国的高净值客户。
随着高客传承需求的多样化,视野的国际化和财富管理领域对知识要求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未来十年我国会迎来家族信托发展的高峰期。一方面,了解信托概念,学习信托知识对金融从业者提出了知识上的新要求。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提供了一个良好发展契机。
金融从业者(保险从业人员、投资顾问、理财顾问、律师、税务师、审计师等)应当提前把握机遇,摆脱仅仅将信托作为金融产品进行销售的单一理念,抓住新的商机,在家族信托中找到自己的‘新位置’。
壹 只有信托从业者、受托人才能分到“家族信托的一杯羹”?
在中国境内的家族信托,担任信托受托人原则上是拥有信托业务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在离岸信托实践中客户设立海外信托也通常选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的金融从业者可能会觉得,我有自己的专业领域,已经来不及转行做专业受托人了,也不可能再去完整地学习信托知识,参加相应的认证考试,家族信托和我关系不大。
实际上,家族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起草和担任受托人之外,还有一个现代信托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保护人(Protectors),非常适合财富管理人士担任。
信托基本架构:
委托人(settlor)——信托设立人。
受托人 (trustee)——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分配者。
受益人 (beneficiary)——信托财产的受益者。
保护人(Protector)——不属于信托构成的基本要素,但在家族信托架构中普遍出现。
一般来说在现代信托实践中,客户确实会选择专业的受托人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现代信托不仅要求其能实现多样的财富传承安排、合理的税务筹划目的,也要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效果,所以对受托人的专业度要求较高,这点是非常符合大家认知的。但是区别于受托人,保护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委托人一般基于对保护人的特殊信任,在信托文件中授予保护人相应的权力,这个权力主要归结为两类,分别是:
分配性权力(Dispositive powers),比如对受托人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决定的批准权 (注:部分文章中将分配性权力翻译为决定性权力容易引起概念性误解)
管理性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s),比如对具体投资决定的审核权,参与资产配置规划的权力,解除委托人,委任新受托人的权力。
是否将这些权力上升为相应的义务需要由委托人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这个区别主要在于保护人是否必须行使上述权力,是否应当参与到信托的日常管理中,同时这也会影响保护人的收费标准。
贰 境内信托我能占哪些位?
家族信托在我国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境内家族信托框架中,同样会有类似海外家族信托的“保护人”角色出现,只不过在中国境内将这个角色一分为二。一个仍然是信托保护人,另一个则是投资顾问(又称财务顾问),这两个位置您都可以考虑占一占。
境内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主要定位于对信托文件执行中重大事项的监督职能的,一般是信托委托人极其信赖的近亲属或律师、会计师担任。尤其是解决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资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受托人疏忽管理的监督、信托受益人意外事项的处理等等,帮助信托委托人免除后顾之忧。
对于境内资金额较大的信托,委托人可能会设立一个保护人委员会,以投票制来对保护人的决策进行一个平衡,以防出现保护人的失误或利益冲突。
境内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的职能更多是信托财产的资产配置建议方案,确保信托财产长期保值增值,以防出现重大损失,他的角色其实是配合信托受托人管理好信托财产的。
这个角色比较适合两类人担任,一类是精通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的专业人士,他以个人方式成为信托财务顾问,另一类是金融财富机构,例如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公司、第三方理财。
从目前中国境内实践来看,大部分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安排的财务顾问是第二类机构,原因是这些机构拥有众多专业人士,有能力对受托人的资产配置方案提出专业意见,以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随着家族信托的普及,以个人方式担任信托财富顾问的方式可能会越来越多。
以上两类角色在境内家族信托中都是常见的,而且信托委托人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长期担任,则每年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境内家族信托中的投资顾问角色普遍出现,赋予投资顾问的权力主要是管理性权力,虽然名称不同,但从其职能属性看,属于保护人范畴。专业的投资顾问与委托人联系较为紧密,在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收益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离岸信托由于对信托的属性要求更为严格,有关保护人的实践和讨论也更为多样化。需要注意的是,保护人在信托文件中可以有不同的名称比如建议人(adviser)、受益人代表(beneficiary representative) 管理人(manager),投资顾问等。
叁 为什么财富管理管理人士在家族信托中会被普遍委托为保护人?
虽然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对保护人的规定不一,但是具体谁会被任命为保护人,通常决定于委托人通过保护人达到何种目的,而不受限于执业资格。我以两种情况为例为大家进行简单介绍。
1.委托人希望通过保护人对受托人保留一定的控制权
在我国信托知识还未普及,信托制度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实践中不论是设立境内信托还是设立离岸信托时,客户突然把大笔财富转移给自己并不熟悉的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公司通常会存在信任担忧。这一现状在家族信托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将长期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通常会任命自己较信任的财富管理从业者和自己信任的家族成员一起担任保护人。
假设A帮助客户进行了其他方面的财富规划,或是大额保单,或是其他理财产品,建立了相应的‘财富管理依赖’。若A发掘了客户的财富传承需求(或者客户主动希望设立家族信托),并帮助其设立了离岸信托或在境内信托,由于A在进行之前的财富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已经与客户建立的信任关系,并对客户的家庭情况和财富传承意愿有深刻的了解,相应的A就适合担任保护人或于客户的家族成员一起组成保护人办公室。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委托人设立了信托,为什么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或者在文件中为自己保留对受托人的控制权?
一是不能,二是不想。
信托不同于代理制度,也不是简单的将财产委托给财富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传统信托理论中,一旦信托设立,委托人就应当走出信托框架(drop out of the picture),不再对受托人有权力,也不对受益人有义务。即使现代信托允许委托人保留相应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保留也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具体包括:税务风险,信托无效风险,无法隔离债权人风险等。
所以想要达成此种目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护人和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相结合
2.委托人希望通过保护人的专业技能达成相应目的
这里我们以税务师为例。
信托的一大吸引力在于其税务筹划功能,直接的财富转移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税务风险,在考虑信托财产分配时稍有不慎也会引发很大的税务负担,受托人在进行财富分配的时候可能忽视这一内容。虽然在部分离岸信托地关于税务筹划错误可以寻求法院救济(Rescission, Rectification),但是寻求救济也会引起相应的支出和时间上的浪费。如果税务筹划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首要目的,且信托财产会进行经常性分配,那么赋予自己信任的税务师批准受托人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力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同样的,起草信托文件的律师也可能作为信托机制的设计者被任命为保护人并从法律层面上更好的协助家族信托文件的执行,一个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安排的家族办公室也可能被任命为保护人。
以上只是保护人存在的原因中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保险从业人员、理财经理、审计师、职业经理人等也有很大的机会成为保护人或与高客的家庭成员一同组成保护人办公室。
3.保护人如何获取报酬
保护人是可以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的,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境内家族信托来看,如果只是担任纯粹的保护人,则一般收取的是年度劳务费,费用多少与履行职能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相关,但一般不与信托财产数额相挂钩。而另一个角色,财务顾问收取的是年度顾问费,这个费用一般与信托资产管理额度相关,大概为千二到千五的水平。
对于境外信托的保护人来说,获取报酬可以按照为信托管理付出的工作小时计算,也可按照年度进行计算。具体方式应当根据授予保护人的权力大小,是积极权力(positive power)还是消极权力(negative power)、保护人参与信托管理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判断。不论根据何种方式计算,对于财富管理者来讲都是会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结语
上文为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些信托制度中关于保护人的知识,其中每个部分其实都值得深入研究,比如保护人的权力边界及权力属性(fiduciary or not),我国现阶段信托中财富顾问体系的风险、如何在信托文件中撰写保护人条款来完成相应的目的,保护人的继任机制、保护人的免责条款的边界(是否会造成条款无效),保护人酬劳的计算方式、意愿书等等,由于篇幅有限,我无法为大家一一在文中解答。
家族信托的发展为金融从业人士提供了新的机遇,也给大家提出了新的要求,优胜劣汰是每个行业的竞争准则,随着财富管理领域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从业人士不但要与国内的精英竞争,还要与国外成熟的财富管理行业进行比较。拥有敏锐的前瞻意识,扎实的知识功底,优秀的业务能力才能从容应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
家族信托的理念在国内已经趋于普及化,高客对家族信托的态度也进入了积极咨询,主动设计的阶段。面对这样的市场需求,不知大家是否做好了准备。相信通过对信托知识的主动了解,对家族信托业务的积极参与,各位财富管理精英一定会成为客户认可的优秀‘财富管家’。
标注:Pual Matthews教授在其文章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Trust with the Civil Law Notion of Property 指出,法律学术用语的翻译是跨境学术研究一大障碍,对应的法律概念很难完整的在另一法律体系中找到严谨准确的替代词汇,考虑到信托作为“舶来品”的特殊性,为力求准确,在部分词汇后标注了英文,望各位读者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