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境内外家族信托法律业务的时候,我发现很多客户及从业人员对境内信托存在一定的偏见,认为我国的家族信托还不完善,能做境外家族信托就不做境内家族信托。
作为一个频繁处理离岸信托、境内信托法律业务的律师,我认为并没有哪个地区的信托制度已经全面碾压了我国信托,也并不是所有境外信托都比我国信托好。中立地看,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已经进入到成熟化、规范化发展的阶段,资金类、保险金类家族信托的实践已经相对成熟,股权信托近年来也有了明显的发展。
与之相比,虽然离岸信托的制度及法律实践更为成熟,但是离岸信托并不等于境外信托,从国际视野看,境外信托制度及实践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很多欧洲国家和地区至今仍未建立本土信托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国际信托视角出发,简单评析各境外信托的发展状况并与我国信托制度进行简要对比。
一、国际信托版图
客观对比境内外信托的前提是了解境外信托的大致版图。
从国际视野来看,境外信托的重点制度包括离岸信托、美国在岸信托、英国传统信托、在岸离岸信托(Onshore Offshore Trust)几类。此外,包括瑞士信托、澳门信托在内的“潜在信托制度”也有望在近年出台,相应地区可以称为“潜在信托地”。需要注意的是,包括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在内的国家或地区也有其本土化信托制度,但相应制度与中国高净值客户的关系不大,也并非现阶段国际信托市场的“著名选手”,因此本文统称为“其它地区”。
二、各类境外信托简评及与中国信托的对比
欧洲信托制度
我曾经在不同场合看到类似“欧美信托的先进程度拉开我国几条街”之类的言论。
宣称欧美信托先进一来不懂信托,二来不懂欧美。首先,欧洲信托和美国信托完全是两个概念和两种水平。美国信托我们后文再谈,仅就欧洲信托而言,信托制度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际上,虽然部分欧洲国家加入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又称“海牙信托公约”),但实质上并未建成本土信托制度。除了缺乏本土化信托制度之外,成熟的信托金融服务、家族信托服务体系也尚未在整个欧洲“蔚然成风”。
举例来看,法国作为发达国家虽然在2007年就进行了信托相关立法,但实践中并未真正全面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意大利虽然通过海牙信托公约认可了信托制度,但至今尚未建立属于自己的本土化信托规则体系。就连我们极其熟悉的金融中心瑞士,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本国的信托法。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境内2001年就出台的《信托法》及近年来火热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实践倒是“甩了很多欧洲国家几条街”。
英国信托
有人会说,英国信托作为现代信托的起源地,制度肯定很先进。这种“欧洲之光”完全可以代表欧洲信托的水平不是?首先,新闻联播告诉我们,英国早已脱欧。其次,即使不脱欧,一个英国也无法代表欧洲。最重要的一点是,英国信托制度早已不再是国际信托市场中的“香饽饽”。
不容否认的是,英国传统信托是国际信托大家庭中当之无愧的“长者”,包括离岸信托、美国信托在内的各境外信托规则中均可看到英国传统信托的影子,英国传统信托所强调的大量基础概念、规则亦被离岸信托、美国信托、中国信托等信托制度所“继承”和“改良”。对信托制度的学习通常离不开对英国传统信托的理解与研究。
然而历史地位和研究价值不代表制度优秀。
实际上,英国的信托制度长期未进行全面的更新,给人一种年久失修的沧桑感。按照英国传统信托规则设立的信托很难满足国际客户的各类需求,加之英国信托涉税规则较为严格,就连很多英国本土的富豪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中也纷纷设立了离岸信托。
虽然英格兰、苏格兰两套法律体系都跃跃欲试准备进行全面的信托规则修改工作,然而修法的事情唠了很多年,光看打雷不见下雨。
英国本土信托实践也略显惨淡,根据英国政府公布的数据,英国境内信托总量已经连续多年下降。
图片来源:www.gov.uk/government/statistics/trust-statistics\
客观来说,英国信托能否重展雄风,得等到修法结束后再谈了。
与英国信托相比,我国家族信托绝对算得上是后起之秀。从家族信托实践层面来看,境内家族信托设立数量连年增长,家族信托资金规模也有了井喷式的发展,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势头正猛,中国高净值客户设立信托的需求也逐渐觉醒。中信登数据显示,2022年开年首月,我国新增家族信托即超百亿元,创近一年内新高。
从信托规则而言,我国高净值客户设立境内家族信托可以保留较大的控制权,但英国客户设立英国信托则需要格外注意权利保留的限制。另外英国信托有严格的存续期限限制,每个信托的“寿命”有限,而我国允许永续信托存在。因此,中国境内信托规则虽然没有英国信托全面,但就委托人权利保留、信托存续期限、信托收益积累等方面而言,我国信托比英国信托更具备“现代化”的特点,更符合高净值客户的信托需求。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众多离岸地信托制度的统称,著名的离岸信托地包括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泽西、百慕大、根西、库克、伯利兹、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巴哈马等地。
起源于英国传统信托的离岸信托“小老弟”现在已经成了国际信托市场上的“大红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客户纷纷设立离岸信托。
在现阶段的境外信托市场中,离岸信托具有客户基础广泛、制度规则前卫、立法更新频繁的特点。各信托地更新信托规则的重要动力就是吸引国际客户,因此经过长期更新与调整后的离岸信托规则通常倾向于保护信托委托人(信托设立的主导人)利益,属于“委托人友好型”制度。这种立法导向使得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设立离岸信托以享受有利规则,更好地满足自身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等需求。
开曼信托2000年至今的更新频率
资料来源:Trust Act 2021 (Revision)
我国信托制度与离岸信托规则相比,不论是法律更新频率还是实践创新速度,确实还有一定的差距。然而,离岸信托规则毕竟背靠离岸信托地,而我国属于传统在岸地,基因不同,信托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更是有所区别。我国未来信托制度的发展也应当辩证借鉴离岸信托实践,走出更符合我国现状的信托创新道路。
美国信托
与英国信托相比,美国信托完美展示了如何“把路走宽”。
美国信托同样拥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其在英国传统信托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修改,并通过长期实践及创新促进了信托关系在金融领域的使用。美国提供了统一信托法( Uniform Trust Code)模板供各州使用,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州都签署了统一信托法。然而,即使未签署该法典,相应州也建设了自己的信托制度。
信托在美国被广泛使用,不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接的家族信托,还是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抑或是作为金融工具的金融信托在美国都有较为广泛的实践。此外,美国对信托征税问题有较为清晰的判定,相比我国而言,其信托征税规则更为严格。
我国境内信托与美国信托相比仍需要进行较多的规则补充及实践创新,尤其是在自然人民事信托、信托涉税规则等方面需要辩证借鉴美国经验。但就现阶段而言,信托涉税等规则的缺失虽然造成了股权、房产类资产较难装入信托等问题,但也给境内家族信托创新带来了更大的灵活度。
在岸离岸(onshore offshore)信托
美国独特的立法体系给地方性信托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肥沃的土壤。由于各州具备制定特色化信托制度的权限,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各州创新开发了各具特色的在岸离岸信托制度,相应制度吸引了大批美国本土甚至非美籍高净值客户。
在岸离岸信托实际上是美国信托制度与离岸信托制度相竞争的产物,秉持着“打不过就加入”的态度,美国各州在二十世纪末开始向离岸信托规则进行学习并加以创新,进而形成了现阶段备受欢迎的离岸在岸信托体系。美国的在岸离岸信托除了具备离岸信托对高净值客户的相似吸引力外,设立在岸离岸信托的美国税务居民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势,因此在岸离岸信托迅速成为了部分美国高净值客户替代离岸信托的最佳选择。
我国境内暂时不具备在岸离岸信托立法的条件,但不排除未来允许诸如海南等地区进行信托规则创新尝试的可能性。此外,离岸在岸信托制度也可以为我国建设更符合国人信托需求的信托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其他信托制度
加拿大信托与美国信托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且加拿大并没有统一的信托法,各省分别适用相应信托规则。信托实践在加拿大同样较为广泛。新西兰信托近年来也进行了较大更新,2021年1月新的新西兰信托法正式生效,其中对受托人不可减免义务等规则的创新化设计值得我国立法参考和学习。此外,澳大利亚、迪拜等地也有较为完善的信托制度,但通常情况下上述信托制度与我们距离较远,也不属于中国客户的常见选择,此处不进行单独讨论。
三、中国家族信托的位置
总体来看,要说中国信托比离岸信托、美国信托更先进,那确实有点不切实际。但要说境外信托全面领先、境内信托毫无亮点,也绝对是妄自菲薄。从国际视野来看,我国信托制度处于中等偏上的位置,家族信托的业务实践也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资金类、保险金类家族信托的结构及特点甚至比境外信托更适合中国客户的需求特点,中国高净值客户设立境内信托也完全可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资产保护等目的。
对于核心资产在境内的高净值客户而言,为了设立信托而违反我国管制政策甚至冒着“洗钱”的风险将资产转移到境外,几经周折就为了设立个离岸信托属实是大可不必。
注:本文篇幅有限,各国及地区信托制度简评将分为两期推送,下期推送将重点介绍我国信托制度的成熟度及国际信托的发展趋势。